阿联酋医疗过失律师:何时缺乏知情同意构成医疗过失?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向患者告知可选治疗方案是医师与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单纯的职业道德要求。医师在完成检查并作出诊断后,应当向患者说明疾病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列明各项可选治疗方案及其优点、风险、可能的并发症、替代方案与费用,并把选择权交还患者。未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身体实施任何医疗或手术干预;涉及手术及具有风险的操作,同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违反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义务,将使医师与医疗机构承担民事与纪律层面的医疗责任,即使该项操作本身实施得当且结果成功亦然,因为此处的过错在于剥夺了患者的意思自治以及知情与选择的权利。
阿联酋法律下的“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指什么?由哪部法律规范?
阿联酋法律中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含义
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是指医师在任何干预之前,应当使患者完整、清晰地了解自身健康状况:诊断结论、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全部可选治疗路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保守治疗,甚至包括放弃治疗这一选项及其可预见的后果。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患者的同意成为知情同意,即在充分理解该项操作的利弊与后果的基础上作出,而非在印制表格上履行形式化的签字。
该义务建立在稳固的法律基础之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其身体,医患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只有在两个意思表示清晰且无瑕疵的意志达成一致时方能成立。若仅有一种治疗方案,医师应当告知该方案及其风险;若存在多种方案,则应全部列明,并说明各方案在成功率、并发症、康复时间与费用方面的差异,由患者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
阿联酋规范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法律
阿联酋对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规范,由一套建立在多部法律之上的完整立法体系构成。根据关于医疗责任的联邦法令及其修正案,医师负有特别义务向患者告知可选的治疗方案,未取得患者同意不得对其身体实施任何操作。根据内阁关于该法令实施细则的决议,同意的条件、形式、例外情形以及执业者的记录义务均得到细化规定。
关于患者权利与义务宪章的部长决议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义务:患者有权知悉疾病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有权获得必要治疗的处方,并明确治疗措施、手术干预、用药剂量、副作用及使用方法;有权在任何操作开始前知悉医疗服务的全部费用。该宪章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医疗影响与并发症。
关于规范人类医学职业执业的联邦法律、关于私立医疗机构的联邦法律及其修正案、关于在卫生领域使用信息与通信技术的联邦法律(规范病历保存、健康数据的保密与查阅),以及关于公共卫生的联邦法律,共同构成完整体系。违反义务的后果,则依据民事交易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处理;过错达到严重程度的,适用颁布犯罪与刑罚法的联邦法令。
治疗方案知情同意有效成立的条件
主管机关仅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认可患者的同意:
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患者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
在医疗操作之前作出而非事后补签;在非紧急情形下,应给予患者充分的考虑时间。
在同意之前已向患者告知全部可选治疗方案,以及各方案预期的风险与并发症。
以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并以与其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方式提供信息,必要时借助翻译。
同意应出于自愿,不受胁迫、误导,亦不得夸大成功率。
同意的对象应当特定,对某一项操作的同意不得延伸至性质或风险不同的另一项操作。
何时必须书面同意?何时可以在无同意的情况下干预?
原则上,手术、具有风险的干预、全身麻醉、输血、医美操作、临床试验以及具有严重副作用的治疗,同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记入病历。对于简单操作和常规检查,可由患者的配合推定其默示同意,但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免除。
该原则的例外是紧急情形:为挽救患者生命或某一器官而需要立即干预,且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时医师应依职业准则实施干预,并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导致该项干预的具体情形。手术过程中出现的、不容延误的紧急医疗必要情形,亦适用同一规则。
特殊情形下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
患者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知情与同意的权利由其监护人、保佐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并应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准。患者的心理状态不足以承受真实诊断,或出于其健康利益不宜告知的,可改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并记载原因。患者本人亦可请求不被告知病情细节,并委托他人接收信息、作出决定,该请求应书面记入病历。
对于在医学上并非必要的医美手术、临床试验与新型疗法,监管机关对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要求更为严格:必须说明操作的试验性质、结果的不确定性、可选的替代方案,以及随时退出的权利。同样,未经患者知情同意,禁止实施对患者并非必要的手术或干预。
患者拒绝治疗与寻求第二诊疗意见的权利
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只有在承认患者有权在知悉拒绝后果后全部或部分拒绝所建议治疗时,才算完整。拒绝应由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并书面记入病历,且不得因此使其丧失基本医疗照护或可选的替代治疗。患者同样有权在机构内部或外部寻求第二诊疗意见,有权取得病历副本以及关于其病情与检查结果的准确医疗报告,并有权在服务开始前知悉费用、获得明细账单。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义务,本身即构成独立的医疗过错。即使该项操作依循医学准则实施并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责任仍然成立,因为受追究的是对患者知情权与自由选择权的侵害。由此产生的责任分为三条路径:
民事责任:赔偿患者所受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包括医疗费用、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所承受的痛苦;医疗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纪律责任:主管卫生机关对执业者或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处分,自警告、罚款,直至暂停或吊销执照。
刑事责任:在过错达到严重程度,或造成伤害、死亡时成立,由主管机关与医学委员会认定。
患者如何证明自己未被告知治疗方案?
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知情同意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医师与医疗机构承担,因为记录本身即是法律课予他们的职业义务。因此,病历中缺少有效的知情同意书、仅有未载明具体操作及其风险与替代方案的通用印制表格,或者同意书是在手术之后、或在麻醉状态下签署的,均构成违反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义务的有力佐证。
在举证方面,患者可依靠病历副本、影像与化验报告、与机构之间的往来函件、揭示未获告知项目的账单、第二诊疗意见报告,以及陪同人员的证言。至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最终认定,仍属为此指定的主管医疗责任委员会的职权。
向医疗责任委员会投诉的程序
索赔自向所在酋长国的主管卫生机关提出投诉开始,并附具病历以及事件经过与损害的说明。投诉将移送医疗责任委员会,由其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其严重程度;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最高医疗责任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委员会的决定,是民事法院审理赔偿之诉、以及必要时检察机关处理刑事部分所依据的技术基础。始终建议在提出投诉之前,先将案卷交由熟悉医疗责任案件的专业律师审阅,以便在技术与法律上准确归纳过错要点。
应当留意的法定期限
30天 自收到医疗责任委员会决定通知之日起,向最高医疗责任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期限。 | 3年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受理期限,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及责任人之日起算。 | 25年 患者健康数据与资料(含知情同意书)的法定保存期限。 |
给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实务建议
请求以书面形式列明治疗方案
请医师在医疗报告中记载可选治疗方案及各方案的风险;日后能够被采信的,正是这些书面记载。
不要在看不懂的表格上签字
不要签署自己无法理解其语言的同意书,也不要签署留有空白栏的表格,并应在签字后立即索取已签署的副本。
完整保存自己的病历
尽早索取病历、报告与账单的副本,它们是证明医疗机构未履行治疗方案告知义务的基础。
医疗机构:应记录“告知”而不仅是“同意”
针对每一项操作设计专门表格,以患者的语言列明方案、替代方案与风险,并记载实施告知的医师姓名、日期与时间。
法律依据
2016年第4号关于医疗责任的联邦法令。
2023年第18号联邦法令,修订2016年第4号关于医疗责任的联邦法律的部分条款。
2019年第40号内阁决议,关于医疗责任联邦法令的实施细则。
2021年第14号部长决议,关于患者权利与义务宪章。
2019年第5号联邦法律,关于规范人类医学职业的执业。
2015年第4号联邦法律,关于私立医疗机构及其修正案。
2019年第2号联邦法律,关于在卫生领域使用信息与通信技术。
2020年第13号联邦法律,关于公共卫生。
1985年第5号联邦法律,关于民事交易及其修正案。
2021年第31号联邦法令,颁布犯罪与刑罚法。
关于阿联酋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的常见问题
迪拜
在迪拜,AWADH ALMHEIRI LAW FIRM AND LEGAL CONSULTATIONS 办理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与医疗过错相关案件,包括迪拜医疗责任律师、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之诉、在医疗责任委员会代表患者与医疗机构,以及知情同意书的起草与医疗机构内部制度的审查。
其他酋长国
本所同时覆盖阿布扎比、沙迦、阿治曼、乌姆盖万、哈伊马角与富查伊拉,在全国各主管卫生机关与法院办理向患者告知治疗方案、医疗责任及医疗过错赔偿案件,并跟进投诉、申诉与赔偿之诉直至判决作出及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