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阿联酋毒品犯罪的处罚:使用、持有、贩卖与走私

阿联酋毒品犯罪的处罚:使用、持有、贩卖与走私

阿联酋毒品犯罪的刑罚依行为性质与行为人意图而分级:吸食、个人使用以及以使用为目的的持有,处以监禁或罚金,并可以送交治疗与康复以替代刑罚;招引、教唆与便利(推销)处以不少于五年的监禁;而引入、进口、出口与贩运则处以监禁,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并在累犯或加入敌对团体或团伙等加重情形下升至死刑。法律在以使用为目的的持有与以贩运为目的的持有之间作出明确区分,并在驱逐方面区分吸食的外国人与其他人。该制度已由 2025 年第 (14) 号联邦法律法令予以更新,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阐述这些犯罪及其刑罚、免除情形与治疗。

阿联酋毒品犯罪有哪些刑罚?吸食、持有、推销与贩运

30/2021
关于打击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基础法律
14/2025
最新修正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意图决定刑罚
吸食 · 持有 · 推销 · 贩运

一、阿联酋毒品犯罪的立法框架

本国的毒品犯罪受 2021 年第 (30) 号关于打击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联邦法律法令规范,并经 2022 年第 (53) 号法律法令修订,其后又经 2025 年第 (14) 号法律法令修订,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5 年的修正案以「机构」(阿联酋药品机构)取代「部」,以「理事会主席」取代「卫生与预防部部长」,并修订了关于许可、医疗处置、刑罚、驱逐、司法授权、管辖与送交治疗等条款的文本,同时在医疗处置方面援引 2024 年第 (38) 号联邦法律法令。

二、法律如何对麻醉品与精神药物进行分类?

法律将刑罚与物质在所附附表中的分类相联系;麻醉品列于附表 (1、2、3、4),精神药物列于附表 (5、6、7、8)。2025 年修正案规定,本法律法令不适用于附表 (4) 第三部分所列的植物部分与品种。

麻醉品
列于附表 (1、2、3、4),包括附表 (4) 中产生麻醉品的植物。
精神药物
列于附表 (5、6、7、8)。
刑罚附表 (10)
一份所附附表,在进口与贩运犯罪中按物质种类及其重量或植物数量确定刑罚。
  一项核心规则
意图决定路径与刑罚:「以使用为目的」的持有或占有,比「以贩运或推销为目的」的持有处理更为宽缓;而附表中的分类则决定刑罚的幅度。

三、吸食与个人使用犯罪及其刑罚

法律将在许可情形之外的吸食与个人使用予以入罪,并按物质分类区分刑罚,累犯时加重:

按条文区分的吸食刑罚
第 (41) 条:吸食或个人使用附表 (1、2、5) 中的物质(附表 (1) 第 (29) 项除外),或附表 (4) 的植物(第二部分第 (8) 项除外)——监禁不少于三个月,或罚金不少于 20,000 AED 且不超过 100,000 AED。
第 (42) 条:吸食附表 (1) 第 (29) 项,或附表 (4) 第二部分第 (8) 项的植物——监禁不少于三个月,或罚金不少于 10,000 AED 且不超过 100,000 AED,第二次及第三次累犯时加重。
第 (43) 条:吸食附表 (3、6、7、8) 中的物质——监禁不少于三个月,或罚金不少于 20,000 AED,累犯时加重。
第 (44) 条:以使用为目的的持有或占有,或以损害神智为意图使用能够致醉的植物——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罚金不少于 20,000 AED 且不超过 100,000 AED,累犯时加重。

这些犯罪的累犯,自首次实施行为之日起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计算,刑罚在第二次、随后第三次或更多次时加重,具体见各条文。

四、持有与占有——以使用为目的与以贩运为目的之区别

法律依意图在两种持有形态之间作出决定性区分,其刑罚路径根本不同:

以使用为目的的持有
适用第 (42)、(43)、(44) 条,处以监禁或罚金,并允许以送交治疗替代刑罚。
以贩运或推销为目的的持有
依第 (56) 条处以监禁,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并在加重形态下达至死刑。

第 (59) 条还规定,对获许可持有附表所列物质而违反许可用途者,处以不少于五年的监禁;若以贩运或推销为目的,则处以无期徒刑及罚金,累犯时处以死刑。

五、推销、招引、教唆与便利犯罪

根据第 (48) 条,凡招引或教唆他人实施第 (41)、(42)、(43)、(44) 条所规定的任一犯罪,或以任何方式便利其实施者,处以不少于五年的监禁及不少于 50,000 AED 的罚金。

推销犯罪中的加重情节

招引、教唆或便利犯罪在公共聚集场所、教育机构或其服务设施、文化或体育机构、宗教场所、刑事机构、拘留与候审羁押场所内实施,或针对女性、儿童、患精神疾病者,或明显处于醉酒或受麻醉状态者实施的,构成加重情节。

以损害为目的的加重——第 (49) 条
行为人若以损害被害人为目的实施第 (48) 条的任一犯罪,并因此造成伤害或疾病,处以不少于七年的监禁及不少于 100,000 AED 的罚金;若伤害或疾病造成严重损害,处以不少于十年的监禁及不少于 200,000 AED 的罚金;若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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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入、进口、出口、贩运与走私

法律对以贩运为目的的处置犯罪加重了刑罚,并在禁止进口犯罪中依刑罚附表 (10),按物质种类及其重量或植物数量确定刑罚:

依附表 (10) 的刑罚
附表 (1、2、5) 及附表 (4) 第一部分的物质:少于 20 克——监禁及不少于 100,000 AED 的罚金;20 至 100 克——不少于十年的监禁及不少于 100,000 AED 的罚金;超过 100 克——无期徒刑及不少于 500,000 AED 的罚金。
附表 (4) 第二部分的植物:少于 5 株——监禁及罚金;5 至 15 株——不少于十年的监禁及不少于 100,000 AED 的罚金;超过 15 株——无期徒刑及不少于 500,000 AED 的罚金。
附表 (3、6、7、8) 的物质:少于 150 克——监禁及罚金;150 至 1,000 克——不少于七年的监禁及罚金;超过 1,000 克——无期徒刑及不少于 200,000 AED 的罚金。

若查明行为系以使用或个人使用为目的而实施,则依第 (41)、(42)、(43) 条而非贩运刑罚处罚行为人。

第 (52) 条对故意将麻醉品转移至他人持有或占有而其不知其真实性质者,处以监禁;第 (50) 条对将物质掺入他人饮食、或使其在不知情下摄入者予以处罚,若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刑罚升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七、加重情节与累犯

除各犯罪特有的加重情节外,法律在若干犯罪中于累犯时加重刑罚,某些形态下直至死刑;并将加入敌对团体或有组织团伙、或为其利益行事,视为提高刑罚的加重情节,在禁止进口犯罪中升至死刑或无期徒刑;此外还有在招引、教唆与便利犯罪中与犯罪地点或被害人身份相关的加重形态。

八、附加与补充刑罚

没收与销毁(第 70 条)
没收犯罪所用的物质、植物、器具、资金及运输工具,但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关闭场所(第 71 条)
关闭在许可情形之外用于使用、或开展与物质相关活动的任何场所。
吊销驾驶执照(第 72 条)
对一次以上因吸食被定罪者,拒发或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许可。
驱逐外国人(第 75 条)
法院判决驱逐被定罪的外国人,但修正案另有例外。

九、免除刑罚及其减轻

根据第 (69) 条,凡参与人在当局获知犯罪之前、且在开始实施之前,主动向当局告知其所知悉的第 (53)、(57)、(58) 条所规定犯罪者,免除刑罚。若举报在犯罪之后、调查开始之前作出,法院可予免除;若行为人在调查或审判期间为有关当局便利逮捕犯罪的某一实施者,法院可减轻刑罚。

十、以治疗与康复替代刑罚

法律在吸食与个人使用犯罪中开辟了以治疗与康复替代刑罚的途径:

送交治疗的途径
司法替代(第 45 条):法院在非累犯的情形下,可将第 (41、42、43、44) 条所规定的刑罚替换为将被定罪人送入治疗与康复单位,期限不超过一年。
使用者或其家属请求治疗(第 89 条):若使用者自行前来——或其家属(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前来——在其被捕获或签发逮捕令之前,向单位、警察或检察院请求送交治疗,则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检察院移送(第 92 条):总检察长可将吸食犯罪(41、42、43、44)的实施者中其认为应予送交者移送单位,而不提起诉讼,但治疗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修订后的第 (93) 条,吸食与个人使用犯罪(41、42、43、44)在由本国国民首次实施时,不视为需要恢复名誉的司法前科;在其第三次或更多次实施时,不得判处缓刑。

十一、特殊情形

驱逐外国人的例外(修订后第 75 条)

驱逐措施不适用于:在犯罪时为本国国民的配偶或其一等血亲的被定罪人;以及为在本国居住之家庭成员的被定罪人,且法院认为驱逐他将对家庭的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并查明该家庭具有为其提供治疗的财务能力。此处「家庭」指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子女、兄弟与姐妹。

获许可的医疗处置

任何麻醉品或精神药物的医疗处方,仅可由获许可执业的医师并依主治医师的专业开具(第 40 条);药房仅可凭医疗处方在规定条件下予以发售(第 34 条)。2025 年修正案在此方面援引 2024 年第 (38) 号联邦法律法令。

十二、司法授权与管辖

根据修订后的第 (87) 条,检察院签发的司法授权,在犯罪系以贩运或推销为目的、或行为人加入敌对团体或有组织团伙或为其利益行事时,于本国所有酋长国内有效。根据修订后的第 (88) 条,设于联邦首都所在地的联邦法院,对以贩运或推销为目的实施的本法律法令犯罪、以及与之具有不可分割联系的相关犯罪,享有专属管辖权。至于吸食与个人使用犯罪,则——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的例外——由捕获行为发生在其地域范围内的法院管辖(第 86 条)。

法律依据

2021 年第 (30) 号关于打击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联邦法律法令——联邦立法。

2022 年第 (53) 号修订 2021 年第 (30) 号联邦法律法令若干条款的联邦法律法令——联邦立法。

2025 年第 (14) 号修订 2021 年第 (30) 号联邦法律法令若干条款的联邦法律法令——联邦立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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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毒品犯罪的刑罚:吸食、持有、推销与贩运

常见问题

以使用为目的的持有与以贩运为目的的持有有何区别?+
以使用为目的的持有或占有适用第 (42)、(43)、(44) 条,处以监禁或罚金,并允许送交治疗;而以贩运或推销为目的的持有或占有则依第 (56) 条处以监禁,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并在加重形态下达至死刑。意图是确定路径与刑罚的决定性因素。
首次吸食在阿联酋是否构成犯罪?+
吸食与个人使用属犯罪,依第 (41)、(42)、(43)、(44) 条处以监禁或罚金。但修订后的第 (93) 条规定,此类犯罪在由本国国民首次实施时不视为需要恢复名誉的司法前科,且在非累犯情形下刑罚可替换为送交治疗与康复。
毒品使用者何时可免除处罚?+
根据第 (89) 条,若使用者自行前来——或其家属代为前来——在其被捕获或签发逮捕令之前,向单位、警察或检察院请求送交治疗,则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第 (69) 条还允许对主动举报贩运与进口犯罪者,按其条件予以免除或减轻。
在阿联酋推销毒品的刑罚是什么?+
根据第 (48) 条,招引、教唆或便利实施吸食犯罪的刑罚为不少于五年的监禁及不少于 50,000 AED 的罚金,并依犯罪地点或被害人身份而加重。若以损害为目的实施并造成严重损害或死亡,刑罚依第 (49) 条升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毒品刑罚何时达至死刑?+
刑罚在加重形态下升至死刑,包括:以贩运或推销为目的违反进口禁令,或加入敌对团体或团伙(第 57 条);某些贩运犯罪中的累犯(第 59 条);以及强迫他人使用、或向其掺入物质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第 50、51 条)。
贩运与走私的刑罚如何确定?+
在禁止进口犯罪中,依刑罚附表 (10)、按物质分类及其重量或植物数量确定;从较少数量的监禁与罚金,升至不少于十年的监禁,直至较大数量的无期徒刑与罚金,并在第 (57)、(58) 条所规定的加重形态下可达至死刑。
2025 年第 14 号法律法令的修正有何新内容?+
该修正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机构」和「理事会主席」取代「部」和「卫生与预防部部长」,并修订了关于许可、医疗处置、刑罚(第 48、60 条)、驱逐(第 75 条)、司法授权(第 87 条)、管辖(第 88 条)与送交治疗(第 89 条)等条款,且在医疗处置方面援引 2024 年第 (38) 号联邦法律法令。
刑罚可以替换为治疗与康复吗?+
是的;根据第 (45) 条,法院在非累犯的情形下,可将吸食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替换为将被定罪人送入治疗与康复单位,期限不超过一年。总检察长亦可依第 (92) 条将该人移送治疗而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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