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府机关作出影响您法律地位的决定时——拒发许可证、纪律处分、注销登记或禁止令——阿联酋法律并未使受影响人陷于无救济之境地。受影响人可循两条互补途径:向机关本身提出行政申诉,以及向法院提起撤销决定之诉。然而,二者均设有严格的条件与期限,期限届满则权利消灭,因为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的时效属于公共秩序事项,法院依职权予以适用。本文阐明申诉于何时为强制性、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以及期限如何精确计算。
在阿联酋法律下,行政决定撤销之诉的条件与强制性行政申诉的期限为何?
第一:何谓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其法定权限,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表达其具有约束力之意思。并非一切行政行为均可提起撤销异议;该行为须具备使其成为对受影响人产生法律效果之终局决定的特征。
终局行政决定的特征
该决定须由国家境内的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须为其效力不取决于上级机关批准的终局决定;且须本身创设新的法律地位,或变更、消灭现有法律地位。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准备行为、内部程序、意见与建议,本身不得成为撤销之诉的标的。
第二:何谓行政申诉?强制性与任意性之区别为何?
行政申诉是受影响人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的请求,请求通过撤回、撤销或变更而重新审查该决定,于诉诸法院之前或于准备诉讼之同时为之。依其法律效果,可分为两类:
强制性申诉
由立法者作为受理诉讼的先行形式要件而设定,因此撤销之诉于其提出且期限届满之前不予受理。仅在特别立法明文规定之处,申诉方为强制性。
任意性申诉
受影响人可提出申诉,亦可径行诉诸法院。其优点在于中断撤销之诉提起期限的进行,并开启不经诉讼而纠正决定的友好途径。
阿联酋法律的规则是:申诉——无论强制性抑或任意性——依民事诉讼法中断撤销之诉时效的进行,详见下文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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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政决定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为何?
撤销之诉惟于一系列形式与实质要件具备时方予受理;缺其一者,将导致不予受理之裁判而不审查实体:
1)异议标的为终局行政决定:诉讼须针对产生法律效果的特定行政决定,而非事实行为或准备程序。
2)资格与利益:原告须具有直接的个人利益,且该利益因被异议决定对其地位产生法律效果而受影响。
3)法定期限:于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期限属公共秩序事项,法院依职权提出。
4)强制性时的先行申诉:于特别立法将申诉作为受理诉讼条件之情形下,须先行提出行政申诉并使其期限届满。
第四:申诉与撤销之诉的期限如何计算?
由2022年第(42)号联邦法令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于其第84条之一中——就行政决定撤销之诉的期限及申诉对该时效的中断效果确立了精确规则,概括如下:
60
日——自决定公布、通知受影响人或确证确切知悉之日起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限
60
日——行政机关须于其内就向其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
法律确立的规则
行政决定撤销之诉,自被异议决定公布、通知受影响人或确证其确切知悉之日起逾六十日者,不予受理。该期限因依相关立法所定程序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与异议而中断。机关须于申诉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就申诉作出决定,若作出驳回决定,则须附理由。申诉逾六十日而未作出决定者,视为默示驳回,提起诉讼的期限视情形自明示或默示驳回之日起计算。
最值得注意者之一为:该期限属公共秩序事项;纵使对方未予主张,法院亦得依职权以期限届满为由裁定诉讼不予受理,故对知悉决定及申诉之日期的精确把握,对诉讼之命运具有决定意义。
第五:在阿联酋,行政申诉于何时为强制性?
申诉惟于特别立法规定其强制性之处,方为受理诉讼之条件。阿联酋立法者于诉诸法院之前规范申诉途径的最显著领域包括:
联邦政府雇员:由2022年第(49)号联邦法令颁布的联邦政府人力资源法,及由2023年第(48)号内阁决议颁布的其实施细则,规范了于各联邦机构内设立的「申诉委员会」前就处罚与决定提出申诉的机制,作为诉诸法院之前的规定途径。
迪拜政府雇员:关于迪拜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2018年迪拜第(8)号法律,安排了于「申诉与投诉委员会」前提出申诉的规则,并依其所定规则保留嗣后向中央申诉委员会申诉的可能。
人力资源与本土化部的决定:该部设专门委员会审理劳动关系双方对其决定的申诉——如对拒发工作许可、行政罚款及暂停设施营业的申诉——于诉讼之前提供申诉途径。
据此,判定申诉为强制性抑或任意性,取决于规范决定性质与作出机关的立法,故于提起诉讼之前需作精确的法律审查。
第六:行政法官于撤销之诉中作出何种裁判?
法官于撤销之诉中的职责,限于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若其违法性经证实,法官裁判将其全部或部分撤销并产生相应后果;否则诉讼被驳回。受影响人于异议之严重性及避免其后果之紧迫性具备时,得将撤销请求与暂缓执行决定之请求合并提出。亦得与因违法决定所致损害之赔偿请求合并提出,盖行政机关一旦过错、损害及二者间因果关系经证实,即负有赔偿其违法决定之义务。
法律依据
- 颁布民事诉讼法的2022年第(42)号联邦法令——特别是关于行政决定撤销之诉、其期限及申诉中断时效效果的第(84条之一)。
- 关于联邦政府人力资源的2022年第(49)号联邦法令。
- 颁布2022年第(49)号联邦政府人力资源法令实施细则的2023年第(48)号内阁决议(第111条——申诉委员会)。
- 关于迪拜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2018年迪拜第(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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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提起行政决定撤销之诉可用的期间为何?+
自决定公布、通知受影响人或确证其确切知悉之日起六十日。该期限因申诉而中断,故六十日自申诉被明示或默示驳回之日起重新计算。
是否始终须于起诉前提出申诉?+
否,除非特别立法将申诉的强制性规定为受理诉讼的条件,如某些政府人力资源决定。在其他情形下,申诉为任意性,但有益处,因其中断诉讼期限并提供友好纠正决定之机会。
若行政机关沉默而不答复申诉,将如何?+
申诉提出后逾六十日而未作出决定者,视为默示驳回,提起诉讼的六十日期限自该日起算。
可否在撤销请求之外一并申请暂缓执行?+
可,于异议理由之严重性及避免不可挽回后果之紧迫性具备时,撤销请求得与暂缓执行决定之请求合并;亦得与赔偿请求合并。
法院可否在对方未请求的情况下以期限届满驳回诉讼?+
可,以撤销之诉提出异议的期限属公共秩序事项,法院得审查其是否遵守,并依职权以其届满为由裁定诉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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