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电子交易和数字货币中遭遇诈骗:如果公司老板逃到其他国家,如何证明自己的权利?

我在电子交易和数字货币中遭遇诈骗:如果公司老板逃到其他国家,如何证明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在阿联酋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加密货币或外汇遭受欺诈,随后公司所有人潜逃至另一国家,您的权利不会因其潜逃而消灭。您的权利建立在一项明确原则之上:任何在本国从事金融活动者——包括虚拟资产活动与服务、运营交易平台、经纪业务和投资组合管理——根据2025年第33号联邦法令,未经资本市场管理局的许可或批准不得经营,而无许可从事该活动本身即构成犯罪。至于潜逃境外,并不中止追诉:2006年第39号关于刑事事务国际司法合作的联邦法律(经2023年第38号联邦法令修订)允许引渡和移交被通缉人员、临时逮捕以及司法委托;而2025年第10号关于打击洗钱的联邦法令则允许追踪、冻结和没收资金,并承认外国没收裁决。在实务上,您可通过四个步骤确立权利:记录转账与通信、在管理局公共登记册中核实平台许可、向管理局提交举报——管理局可启动行政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移交主管检察院——随后启动国际追踪与追回途径。

交易或外汇公司的所有人是否携您的资金潜逃境外?
您的权利不会因其潜逃而消灭——立即开始记录证据并启动国际追踪与追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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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交易与加密货币欺诈:若公司所有人潜逃至另一国家,如何证明您的权利?

法律框架:谁在阿联酋监管交易与加密货币?

本国虚拟资产、交易和金融经纪行业由资本市场管理局监管,该局根据2025年第32号联邦法令设立。2025年第33号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联邦法令将「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与服务」纳入受管理局许可与监督的金融活动之列,授权其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并确定其登记程序,并禁止在本国交易任何未被列入官方虚拟资产清单的虚拟资产。在迪拜酋长国层面,2022年第4号关于虚拟资产监管的迪拜法律设立了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管理局亦颁布了关于监管虚拟资产活动提供者及替代交易系统运营商的董事会主席第04/主席号(2026年)决定。外汇同样属于受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活动(如运营交易平台、经纪业务和投资组合管理),未经其许可或批准不得从事。

依据法律,何种交往构成欺诈?

2025年第33号联邦法令界定了非法交往的形式及应受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

无许可经营
未经管理局许可、批准或登记,从事任何金融活动——包括虚拟资产服务和经纪业务。
虚假交易与误导性假象
进行交易以制造关于真实交易或实际需求的虚假或误导性假象、操纵价格,或进行虚拟交易。
误导性数据与广告
在文件、招股说明书或广告中插入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或在明知其不实的情况下加以散布。
散布谣言
蓄意散布或传播可能影响资本市场完整性的虚假或误导性新闻、信息或谣言。
利用内幕信息
基于保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向他人披露,或诱使他人据此进行交易。
隐瞒重大信息
蓄意不披露重大信息,或向管理局提交伪造或经篡改的文件。

交易前如何核实平台的许可?

2025年第33号联邦法令责令管理局公布并更新一份公共登记册,载明获许可者及其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未经许可、批准或登记而从事金融活动者。因此,证明平台非法性的首要途径,即说明其不持有管理局的许可。就加密货币而言,法律禁止在本国交易任何未被列入官方虚拟资产清单的虚拟资产,故缺乏此项列入即构成交往非法的推定。

证明您的权利并追回资金的步骤

1记录一切——保存转账收据、银行对账单、通信、广告与承诺的截图以及订阅合同;它们是举证的基础,而管理局通过检查所获取者视为合法证据。
2核实许可——查阅管理局公共登记册,以确认平台状态及该虚拟资产是否列入官方清单。
3向管理局提交举报——管理局可基于举报开展行政调查,索取数据、文件和银行账户,并暂停可疑交往。
4移交检察院——管理局可将其发现的涉嫌犯罪移交主管检察院;在无许可活动的情形下,可查封场所、扣押资金与设备并将违规者移交检察院。

若公司所有人潜逃至另一国家,会怎样?

公司所有人潜逃境外不会终结案件,也不会消灭您的权利;三条互补的法律途径将被启动,以追踪其人、追踪其资金并予以追回:

第一:跨境检查与管理局协调(第33/2025号法令)
 
法律允许管理局在本国境内外检查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并在该人身处境外时与外国监管机构协调其工作。所查获的数据与文件视为合法证据,随后将涉嫌犯罪移交检察院负责刑事途径,包括对潜逃者的追诉。
第二:引渡、移交与国际刑警组织(第39/2006号法律,经38/2023号修订)
 
刑事事务国际司法合作联邦法律规范从外国当局引渡和移交被告与被定罪者,条件是双重犯罪且该罪行可处至少一年的剥夺自由刑罚。总检察长可通过中央机关请求移交被告与被定罪者,并可在紧急情形下请求对被通缉人临时逮捕以为引渡作准备,这正是通过国家中央局发出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实务基础。法律亦允许相互法律协助和司法委托以在境外收集证据,并与国际及双边公约和《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公约》相协调。
第三:资金追踪与追回(第10/2025号打击洗钱法令)
 
打击洗钱法允许追踪、冻结、查封和没收所得;金融情报机构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并移交主管机关。当两国之间存在已批准的公约时,可承认外国司法机关作出的没收裁决或命令;不得以罪行具有财政、税务或政治性质为由拒绝国际合作请求,此外还可将被定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重要法律期限与时限

48 小时
自逮捕之时起将被请求引渡者带至检察院的期限(第39/2006号法律)
15 天
总检察长将引渡请求移交主管法院的期限(第39/2006号法律)
60 天
被请求引渡者的最长羁押期限(第39/2006号法律)
10 个工作日
自行政处罚或措施作出之日起通知违规者的期限(第33/2025号法令)

实用法律提示

一旦产生怀疑,切勿延迟记录公司所有人的身份、所在地及银行账户;这是潜逃时追踪与追回请求的关键。
尽早向管理局和检察院举报;迅速有助于在资金被转移前予以冻结,并启动临时逮捕与国际刑警组织通缉令。
仅与经管理局许可或批准的实体往来;无许可经营本身即构成犯罪,可强化您的法律地位。
保存所有转账、通信与广告;管理局通过检查所获取者视为可采纳的合法证据。
被告潜逃不妨碍审判;可对其缺席审判并请求移交,重罪案件在其被引渡后可重新受审。
聘请律师跟进国际司法合作途径、司法委托及跨境资产追回。

法律依据

1. 2025年第33号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联邦法令。
2. 2025年第32号关于资本市场管理局的联邦法令。
3. 资本市场管理局董事会主席关于监管虚拟资产活动提供者及替代交易系统运营商的第04/主席号(2026年)决定。
4. 2022年第4号关于迪拜酋长国虚拟资产监管的迪拜法律。
5. 2006年第39号关于刑事事务国际司法合作的联邦法律,经2023年第38号联邦法令修订。
6. 2025年第10号关于打击洗钱犯罪、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组织融资的联邦法令,及其经2025年第134号内阁决议颁布的实施条例。
7. 2022年第38号颁布《刑事诉讼法》的联邦法令。
8. 《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公约》,以及本国为缔约方的关于引渡和司法合作的国际与双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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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DH ALMHEIRI LAW FIRM AND LEGAL CONSULTATIONS 协助您评估法律地位、准备证据卷宗、向主管机关提交举报,并跟进引渡、追回与国际司法合作途径,以追踪资金并恢复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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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外汇公司所有人携我的资金潜逃,我能追回我的权利吗?
可以,潜逃不会消灭您的权利。您记录证据并向管理局和检察院提交举报,随后启动国际追踪与追回途径:请求移交被告,并通过国际司法合作与打击洗钱法冻结和没收其资金。
潜逃的被告若前往另一国家,会被引渡至阿联酋吗?
刑事事务国际司法合作联邦法律允许请求引渡和移交被告与被定罪者,条件是双重犯罪且罪行可处至少一年的剥夺自由刑罚,须经中央机关并依据已批准的公约进行,紧急情形下可临时逮捕。
如何从潜逃境外的欺诈交易公司追回我的资金?
通过互补途径:依据打击洗钱法冻结和没收资金、在存在已批准公约时承认外国没收裁决,同时通过管理局和检察院在本国境内查封资金,并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国际刑警组织在追诉潜逃公司所有人方面有何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项执行工具,通过国家中央局散发对被通缉人的逮捕请求,实务上以紧急情形下为引渡作准备而发出的临时逮捕请求为基础,依据国际司法合作法进行。
若平台未获许可,我的权利会消灭吗?
不会,恰恰相反;未经管理局许可从事金融活动本身即构成犯罪,并构成强化您地位的非法性推定,可凭平台不在管理局公共登记册中及该资产不在官方虚拟资产清单上加以证明。
向管理局举报与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有何区别?
管理局承担监管职责并进行行政调查,可将涉嫌犯罪移交检察院;而检察院负责刑事侦查、追诉以及引渡与移交请求;两条途径相辅相成。
能否冻结被告在境外的资金?
打击洗钱法允许追踪、冻结和没收所得,并在存在已批准公约时承认外国没收裁决,国际合作请求享有优先并不得以罪行具有财政、税务或政治性质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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