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状态法:影响家庭的重要变化
新《个人身份法》:关系到家庭的主要变化
阿联酋在一套旨在促进家庭稳定、保护妻子、子女与父母权利的先进立法体系下颁布了新《个人身份法》。该法采用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并允许法官在缺乏条文时依照利益选择最合适的解决办法,其次为不违背教法或公共秩序的习惯。下文先对新旧法律进行简要对比,随后详细列出主要变化。
1- 结婚年龄统一为18个公历岁
新法将结婚资格的完成确定为具有理智并年满18个公历岁,并禁止为未达该年龄者——无论男女——办理婚姻合同登记,除非经法院在核实存在利益后许可,并依照内阁决定颁布的规则。该法还规定,未满18岁者若其监护人拒绝为其缔婚,有权将事项提交法院,由法院依利益作出裁决。
2- 聘金为女方专有财产,并对其延期作出明确规范
该法确认,聘金是男方依婚姻合同支付给女方的财物,属女方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处分,任何相反约定均不予承认。该法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聘金;若未约定延期且未确定交付时间,则应于请求时交付。在任何情况下,聘金均于不可撤销的分离或夫妻一方死亡时到期。
3- 独立财产责任与参与增值的权利
夫妻各自拥有独立于对方的财产责任;妻子可自由处分其财产,丈夫未经其同意不得处分。更重要的是,该法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实际权利:若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共同参与财产增值、建造住房等,则其有权向另一方或继承人追索其应得份额——这保护了妻子在家庭中的财务贡献。
4- 离婚:仅作一次离婚,并须在15天内强制登记
为维护家庭的凝聚,该法规定,重复的离婚或附带数字的离婚——无论以言语、书面或手势——仅作一次离婚处理。该法还要求丈夫自离婚作出之日起最多15天内向主管法院办理离婚登记;若其无法院认可的理由而未在该期限内登记,妻子有权获得自离婚发生之日至登记之日相当于扶养费的赔偿。
5- 监护延长至男女均18岁
在关系到家庭的最重要事项中:在旧法下,女性监护于男孩满11岁、女孩满13岁时终止(可经司法延长)。新法则使监护于被监护人年满18个公历岁时终止——男孩女孩皆然;若被监护人患有致残疾病或类似情形,则监护为其利益继续。
监护是子女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由父母双方承担;若双方分离,则依次归母亲、父亲、母亲之母、父亲之母,法院可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另作裁定——法律将该利益置于一切之上。
6- 监护母亲的教育监护权
该法引入了一项有利于监护母亲的重要规定:在以监护人监督教育为原则的例外情形下,赋予她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监护权,以实现其利益。在对何为被监护人利益发生争议时,事项提交紧急事务法官,由其在顾及监护人经济状况的同时作出裁决,且不损害监护母亲的教育监护权。
7- 携被监护人出行及其证件的保管
监护方父母可在另一方书面同意下携被监护人出境,法院亦可在其认可的担保下许可出行,期限或累计期限每年不超过60天,并可因治疗、必要或被监护人利益而超出。监护人可保管被监护人的护照,但出行时交予监护方;监护方则可保管出生证明原件、身份证及其他一切证明文件。
8- 探视被监护人(探望权)
若被监护人由父母一方监护,另一方可依双方约定对其进行探视、邀访、携带及留宿;发生分歧时,由法院依被监护人的利益裁定其认为适当之事。若监护方拒绝,探望裁决可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亦可经双方同意,按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方式调整探望的时间与地点。
9- 扶养费:扩展的概念与子女扶养
该法将扶养费界定为受领人的一项权利,依习惯涵盖饮食、衣着、住房、医疗与教育等必需品与基本需求;在评定时,应顾及给付方的能力、受养方的状况以及时空上的经济状况。无财产的幼年子女的扶养费由父亲承担,直至女孩出嫁或工作,男孩达到谋生能力为止,除非其为按常规顺利继续学业的学生。
10- 保护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处罚
该法引入了针对危害家庭行为的威慑性处罚。以下是依法律条文列出的主要内容:
应当指出,第252、253及254条所列行为的刑事诉讼,仅依利害关系人的告诉而提起;在以终局判决裁决之前经撤回则诉讼消灭;若在判决成为终局之后撤回,则中止其执行——为家庭内部的和解留出空间(第255条)。
法律依据
2- 2005年第28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身份(已废止)。
3- 联邦司法委员会为实施新《个人身份法》而颁布的规范性决定,包括2025年第68号关于被监护子女探望规则的决定。
4- 《民事诉讼法》。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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