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法律下无判决或指控的银行账户冻结
账户持有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可能会发现其账户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突然被冻结,以致既不能取款、转账,也无法处置自己的资金,而此时并未对其作出任何判决,也未提起正式指控。这一情形尽管令人焦虑,却既不意味着定罪,也不意味着指控;冻结本质上是一项保全性的临时措施,阿联酋立法者为之划定了精确的框架,明确了享有该项权力的机关及其期限。理解这一框架,正是「以法律方式从容应对的处境」与「因错误举动而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分野。
阿联酋法律下无判决、无指控的银行账户冻结:它是什么?权力归谁?期限多久?
阿联酋立法者在2025年9月30日颁布的、关于打击洗钱罪、反恐怖主义融资及反武器扩散融资的2025年第(10)号联邦法律法令中重新规范了这一事项,该法令明文废止了2018年第(20)号联邦法律法令;其实施条例由2025年第(134)号内阁决议作出。该法令对冻结作出了清晰的定义,并明确了有权下令冻结的机关及其期限。以下是基于法律条文对上述各点的详细说明。
第一:何谓冻结?它与扣押和没收有何区别?
法令第(1)条区分了三个常被非专业人士混淆的概念,尽管它们的法律效果存在根本差异。冻结是对转移、处置或搬移资金所施加的禁止,而资金在决定生效的整个期间仍留在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手中。扣押则是由主管机关对资金及其管理实施实际控制。至于没收,则是对所有权的永久剥夺,且只能依据主管法院作出的判决方可进行。
| 标准 | 冻结 | 扣押 | 没收 |
|---|---|---|---|
| 措施性质 | 禁止处置资金 | 禁止处置并实施实际控制 | 永久剥夺所有权 |
| 资金由谁持有 | 仍留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手中 | 由主管机关实际保管 | 所有权永久转移 |
| 措施依据 | 主管机关的决定 | 主管机关的决定 | 主管法院的判决 |
| 期限 | 决定生效期间(临时) | 决定生效期间(临时) | 永久 |
「未经事先通知」的含义
法律将「未经事先通知」一语定义为:在不向所有人、客户或受其影响的当事方作出任何事先通知、亦不让其参与的情况下采取该措施。这便解释了为何冻结会突然发生、毫无预警——出其不意是法律有意为之的要素,以免资金在措施采取之前被转移藏匿。
第二:为何冻结可以在无判决、无指控的情况下进行?
答案的核心在于,冻结是一项与决定生效期限相关联的保全性、临时性措施;它既非刑罚,也非有罪之证明。法律建立在「合理怀疑资金与犯罪有关」的观念之上,而非建立在犯罪已被认定的基础之上。法令明文规定,洗钱是一项独立的犯罪,并且无需就上游犯罪作出有罪判决,即可认定所得的非法来源;明知的状态毋宁是从事实与客观情形中推断得出。因此,冻结措施依其本质先于判决阶段,并为在调查或审判结束之前保护资金免遭转移藏匿而采取。
存在冻结账户的决定,并不意味着账户持有人被定罪,甚至并不意味着被正式指控;它是一项与决定期限相关联的临时措施,旨在保全受怀疑的资金,并在其事由消失、其期限届满或其被撤销时归于消灭。
第三:有权下令冻结的机关
法令明确了享有下令冻结之权力的各机关,每一机关均有其各自的范围与期限:
法令第(5)条,并由实施条例第(51)条予以细化,允许该机构负责人——未经事先通知——下令中止或暂停被怀疑与犯罪有关的操作,并基于该机构对报告的分析,下令冻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处所持有的受怀疑资金。该机构负责人应将冻结决定及怀疑理由通知检察长,并可对其予以修改或撤销。
法令第(6)条,与之对应的是实施条例第(52)条,允许检察机关与主管法院——视情形而定且未经事先通知——下令冻结或扣押犯罪资金或财产、禁止对其进行管理并下达出境禁令,直至调查或审判结束,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任何意在规避上述命令的处分行为。
第(1)条将定向金融制裁定义为:冻结资金,并禁止为内阁关于恐怖主义名单的决议以及安理会决议所确定的人员之利益提供资金。法律要求各机构立即执行执行办公室的指示,并对任何违反行为予以处罚。该路径的细节由相关现行内阁决议予以规范。
必须区分侦查/刑事冻结路径(依2025年第10号法令由情报机构或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与依制裁名单及定向金融制裁进行的冻结路径(与内阁决议及安理会决议相关联)。每条路径各有其机关与应对机制,将两者混为一谈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第四:冻结的法定期限
法律并未将冻结期限开放而不加约束,而是依据下令机关将其限制于特定期间。依据法令第(5)条与实施条例第(51)条,情报机构负责人中止或暂停某项操作的命令,期限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而其冻结资金的命令,期限为三十日,可由检察长或其受托人应该机构之请求,按其所确定的期限予以延长。条例规定情报机构负责人在延长冻结的事由消失时,应立即向检察长提交撤销延长冻结决定的建议。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应在两种情形下解除冻结决定:若该决定被情报机构负责人撤销,或若三十日期限届满而未予延长。至于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依法令第(6)条与条例第(52)条所作出的冻结,则持续至调查或审判结束。
谁来执行冻结决定?
实施条例第(54)条明确,对金融机构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处所持有资金的冻结决定,仅由主管监管机关或情报机构视情形执行。银行执行该决定,并不会自行作出。
第五:账户为何会被冻结?银行的义务及对其的监督
冻结往往始于银行本身,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法令第(18)条——并由实施条例第(18)条予以细化——规定,金融机构在怀疑或存在合理理由怀疑某项操作或资金与犯罪有关时,应毫不迟延地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且不得以银行保密或职业保密的规定为由予以推诿。条例要求其采取尽职调查措施,不得以匿名或虚构名义开立账户,不得与空壳银行往来,并须立即执行执行办公室的指示。第(20)条同样禁止在未取得许可、登记或注册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
银行本身亦受监督与检查——定期或突击且未经事先通知——并在违反时受行政处罚,这便解释了其在适用各项程序时的严格。法令在第(16)条与第(17)条中规范了监管机关的职权与行政处罚。在中央银行的框架内,先前的监管决定在不与新法相抵触的范围内,依第(41)条过渡性地继续有效。
常见问题
法律依据
- 关于打击洗钱罪、反恐怖主义融资及反武器扩散融资的2025年第(10)号联邦法律法令,于2025年9月30日颁布(现行有效,并废止2018年第20号联邦法律法令)。
- 关于2025年第(10)号联邦法律法令实施条例的2025年第(134)号内阁决议,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
- 规范恐怖主义名单及定向金融制裁的各项内阁决议,就该路径而言现行有效。
- 关于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中央银行董事会决议,依2025年第(10)号法令第(41)条过渡性现行有效。
本中文文本为译文。如有任何歧义,应以阿拉伯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