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争议仲裁程序指南

企业重大争议仲裁程序指南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大型企业与机构将仲裁作为在传统诉讼程序之外解决其商业与投资争议的灵活而有效的方式,这是因为仲裁在解决高价值、技术性复杂的争议方面提供了保密性、迅捷性与专业化的专长。阿联酋立法者已确立了一套现代立法框架,对仲裁程序自启动直至裁决执行加以规范,从而使大型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所作裁决的可执行性抱有信心。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解决重大争议的仲裁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第一:仲裁的概念及何时诉诸仲裁以解决重大争议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据此约定将其分歧提交仲裁庭,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不诉诸法院。本国的仲裁受《联邦仲裁法》及其修正案管辖,该法适用于在本国境内进行的任何仲裁,除非当事人约定将其置于另一法律之下,并适用于其当事人约定使其受该法规定管辖的任何仲裁。仲裁在重大争议中的作用尤为突出,因为它可以选择对争议标的具有技术专长的仲裁员,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以及较诉讼更为灵活的程序。

保密性

仲裁庭审不公开进行,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与商业地位。

专业化专长

它可以选择对争议标的具有技术知识的仲裁员,这正是复杂的重大案件所要求的。

可执行性

仲裁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依据国际公约可在本国境内及境外获得承认与执行。

第二:仲裁协议是程序成立的基础

仲裁仅依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而成立,无论该协议是以争议发生前原合同中一项条款的形式存在,还是以争议发生后订立的独立仲裁协议书的形式存在。法律要求仲裁协议须由对争议标的权利具有处分行为能力与资格的人作出,并须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仲裁协议被视为独立于原合同,因此只要协议本身有效,合同的无效、解除或终止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这赋予仲裁程序在面对规避企图时的稳定性。

第三:仲裁程序的启动与仲裁申请的提交

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之次日起开始。申请书包含当事人的资料、争议标的、其在仲裁协议中的依据以及申请人的请求。在机构仲裁中,程序依约定仲裁中心的规则提起,其中包括经重组而成为迪拜酋长国主要仲裁机构的迪拜国际仲裁中心;而临时仲裁则依当事人约定的规则进行,所有这些均受作为规范框架的《联邦仲裁法》规定的管辖。

第四: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选定

仲裁庭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其人数须为单数,否则仲裁无效。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员的人数及其选定方式;若未达成约定,则由主管机关或仲裁中心予以指定。仲裁员须对争议无利害关系,并须具备公正性与独立性。对仲裁法的近期修正强化了有关仲裁员条件及其与当事人关系的规则,以确保其廉正。仲裁员须披露引起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的任何情形,并在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理由时,可被回避。

第五:程序的进行与书面陈述及证据的交换

仲裁程序依当事人之约定进行,并须遵循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原则,使各方均得以陈述其请求与抗辩。申请人提交其书面陈述,载明案件事实、其请求及其依据,被申请人则以其抗辩及其可能提出的反请求作出答复。文件与证据予以交换,听取证言,并在必要时指定鉴定。仲裁庭有权评估证据并确定适用的证据规则,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庭审可以当面或借助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仲裁亦可以当事人约定的语言进行。

第六:仲裁过程中的临时措施与保全措施

法律授权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命令采取争议性质所要求的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例如保全证据或争议标的资金,或防止可能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行为。亦可在仲裁开始前或进行中诉诸主管法院以取得此类措施,而不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在重大争议中,这些措施在最终就实体作出裁决之前,为当事人的地位提供紧急保护。

关键要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精确拟定——就仲裁中心、规则、仲裁地、语言及仲裁员人数的确定而言——可使当事人免于在重大争议中可能阻碍程序的形式性争议。正因如此,在合同订立之时对其加以审查,是日后仲裁得以稳妥进行的最重要保障之一。

第七:仲裁裁决的作出及其有效要件

仲裁庭以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裁决须为书面、经签署、附具理由,并载明当事人的资料、仲裁协议的摘要、请求、裁决主文以及作出的日期与地点。裁决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即自第一次开庭之日起六个月,除非当事人约定更长期限或依法予以延长。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为终局且具约束力,并具有既判力,仅可在法律穷尽列举的情形下,以撤销之诉的方式提出异议。

第八:裁决的认可、执行及以撤销提出异议

仲裁裁决须经主管法院予以认可并签发执行令后,方得强制执行;法院核实裁决是否符合其形式要件,且不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被作出不利裁决的一方,可在法律穷尽列举的情形下向主管上诉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例如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一方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损害抗辩权、仲裁庭就仲裁协议之外的事项作出裁断,或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外国仲裁裁决依本国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在本国执行,其中包括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仲裁在解决重大争议中的优势

终局解决
作出具有既判力的终局裁决,仅在有限情形下可以撤销方式提出异议。
程序灵活
当事人约定规则、语言与仲裁地,契合重大争议的性质与复杂性。
跨境执行
仲裁裁决依国际公约在众多国家执行,适合国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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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DH ALMHEIRI LAW FIRM AND LEGAL CONSULTATIONS 在国内与国际仲裁程序中提供咨询与代理服务——从仲裁条款的拟定与审查,到仲裁程序的管理以及裁决的认可与执行。请联系我们,以探讨您的争议并为之制定适当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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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重大争议中,仲裁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有何区别?+
仲裁是一种合意方式,当事人据此约定将其争议提交其所选择的仲裁庭;它以保密性、程序灵活性以及可选择具有技术专长的仲裁员而著称,而诉讼则依本国法院既定的程序公开进行。仲裁作出终局裁决,仅在有限情形下可以撤销之诉提出异议。
仲裁协议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
是的;法律要求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它可以争议发生前合同中一项条款的形式存在,或以争议发生后独立仲裁协议书的形式存在。它还须由对争议标的权利具有处分行为能力与资格的人作出。
仲裁庭由多少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员的人数,但人数须为单数(一名、三名或更多),否则仲裁无效。若当事人未就人数达成约定,则由主管机关或仲裁中心予以确定并指定仲裁员。
仲裁裁决须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仲裁裁决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即自第一次开庭之日起六个月,除非当事人约定更长期限或依法律规定予以延长。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为终局且具约束力。
仲裁裁决可以提出异议吗?+
仲裁裁决为终局,不适用通常的上诉途径;而是可在法律穷尽列举的情形下向主管法院申请撤销,例如仲裁协议无效、损害抗辩权、仲裁庭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其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律。
外国仲裁裁决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能否执行?+
可以;外国仲裁裁决依本国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在本国执行,其中包括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但须先核实其符合规定条件且不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

如需探讨您的争议、评估仲裁对其解决的适宜性,并为从启动到裁决执行的全过程管理制定适当策略,AWADH ALMHEIRI LAW FIRM AND LEGAL CONSULTATIONS 团队将乐于提供契合您案件性质的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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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2018 年第 (6) 号联邦法《仲裁法》。

• 2023 年第 (15) 号联邦法令,修订 2018 年第 (6) 号联邦法《仲裁法》的若干规定。

• 2021 年第 (34) 号法令,关于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本国为缔约国)。

法律免责声明

本文所含信息属一般性质,为法律教育与社会普法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亦不替代专业法律咨询。每一案件的处理因其情形、事实及相关文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为确保对您情况的准确适用,我们建议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向 AWADH ALMHEIRI LAW FIRM AND LEGAL CONSULTATIONS 的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取适当的建议。

注:本文为阿拉伯语原文的译文。如有任何出入,概以阿拉伯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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