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支票退回的原因及何时转为刑事报告?
支票退票令许多当事人困惑:有人视其为应立即报案的犯罪行为,也有人认为不过是毫无后果的民事纠纷。事实上,支票退票首先是一项银行事实,其法律后果随后依其原因而确定:有的情形停留在以支票作为可执行凭证而直接进行民事执行的范围内,有的则上升为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须就此提起刑事报案。本指南依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商业交易法》与《刑事诉讼法》,阐明退票的各项原因及其各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事管辖权于何时成立。
阿联酋支票退票的原因有哪些?何时会转为刑事报案?
一、支票退票:一项银行事实与一种法律后果
一切始于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而未获兑付之时,银行即在支票上注明未予兑付的原因并就此出具证明;这便是"银行事实"。至于"法律后果",则并非在一切情形下都相同。
依据《商业交易法》,经注明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支票已成为可执行凭证,无须先行判决即可直接执行;而刑事报案则仅在退票伴随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方可提起。因此,第一步始终是阅读支票上所注明的退票原因,因为正是它决定了所循的路径。
二、阿联酋支票退票的原因
银行不予兑付支票的理由众多,其中最为突出者如下:
最常见的原因:出票人在到期日并无足额、现存且可供支取的对应款项。
在支票提示前关闭账户或提走全部存款,致使其兑付不能。
出票人命令银行不予兑付;法律上仅在支票遗失或持票人破产两种情形下方接受该异议。
签名与银行所留存的样本不符,或支票上无签名。
大写金额与数字不符、日期错误或过期,或将远期支票于其日期之前提示。
账户上存在司法或行政查封,妨碍对款项的处分。
三、退票的后果——部分兑付与作为可执行凭证的支票
依据《商业交易法》,若对应款项少于支票金额,银行须就其所持有的款额进行部分兑付,但持票人拒绝者除外,并须由银行在支票背面就此兑付加以批注,向持票人交付支票原件及一份证明,持票人就余额仍保有追索权。银行并须依据现行制度与规则,将账户持有人的资料通知中央银行。
尤为重要的是,经注明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支票视为可执行凭证,其持票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所定的规定与程序,于执行法官面前请求将其全部或部分以强制方式执行。同样,除遗失与破产两种情形外,银行不得在出票人异议的情况下拒绝兑付有对应款项的支票;纵使就权利本体存在诉讼,法院亦不得命令止付。
四、退票何时转为刑事报案?
单纯的存款不足已不再是可处监禁之行为;《商业交易法》已将定罪限于若干故意实施的特定行为。其中区分罚金刑与监禁刑:
包括明知支票无现存对应款项或不可供支取,仍向其持票人背书或交付该支票;以及银行的行为,例如故意作出与事实相反的无对应款项之声明、对有对应款项且无有效异议的支票恶意拒付,以及拒不进行部分兑付。再犯者罚金加倍。
五、如何及向何处提起报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控告应向检察院或某一司法警官提出;在现行犯情形下,亦可向在场的公权力人员提出。司法警官应受理向其提出的关于犯罪的报告与控告,并采取保全犯罪证据所必需的保全措施。法律并课以每一知悉某项犯罪发生(且该犯罪检察院无须控告即可提起诉讼)之人以义务,须将其报告检察院或最近的司法警官。
六、强制执行与刑事报案的并用
一种路径并不替代另一种。《商业交易法》明文规定:若就某一支票犯罪对出票人提起刑事诉讼,并不影响支票的可强制执行性、以其作为可执行凭证而采取司法措施,亦不影响受益人或持票人依法定程序请求赔偿的权利。换言之,持票人可循执行路径以收取其票款,并在某一犯罪行为成立时同时提起刑事报案。
法律依据
《商业交易法》——2022年第50号联邦法律法令——联邦立法。
《刑事诉讼法》——2022年第38号联邦法律法令——联邦立法。
《罪与罚法》——2021年第31号联邦法律法令——联邦立法。
修订性联邦法律法令——2020年第14号——空头支票除罪化及确立部分兑付的历史渊源。
中央银行指示与规章——关于支票部分兑付机制及退票处理。
常见问题
本文所载信息属一般性质,系为传播法律文化与社会普法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法律咨询,亦不能取代法律咨询,且其结论可能因各案事实之不同而有所差异。如需处理具体情形,请联系本所以获取量身定制的咨询。
本文为以阿拉伯文撰写之原文的译文。两版本在理解上如有任何分歧,概以阿拉伯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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